論文摘要 契約作為現(xiàn)代市場經濟的產物,有力地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繁榮發(fā)展,但也產生了許多道德問題,如有償代孕、買賣腎器官。為了更好地穩(wěn)定社會經濟秩序,平衡各方利益,我們應該對契約進行限制,加強人們的道德自律,以避免出現(xiàn)更多的社會問題。
論文關鍵詞 契約 道德局限 限制
現(xiàn)代市場經濟是主體多元化的經濟,也是客體復雜化的經濟,在這些多元化主體及復雜的客體之間,存在著大量的經濟關系,這些經濟關系大多是通過各種主體彼此間的契約來維系的。契約作為現(xiàn)代市場經濟的產物,有力地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繁榮發(fā)展。市場經濟尊重價值規(guī)律、維護契約自由。然而,對價值規(guī)律的盲目遵從,會導致市場失靈;無節(jié)制的契約自由會產生道德問題或者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對一個文明健康的社會而言,公眾普遍的契約意識與道德自律兩個同等重要。如果說契約是一種硬約束,那么道德就是軟約束。本文將結合中國的相關案例,從道德的視角對契約的局限及其限制進行闡述。
一、契約的內涵
契約本質上是一種合意,即締約各方在某一問題上意思表示一致。要達到這一結果,契約必須滿足三個前提條件:第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存在;第二,主體必須能夠做出意思表示;第三,主體的意思必須能夠在某一點上達成一致。契約對主體資格的要求歸納起來主要包括兩方面,即人格平等、意志自由。人格平等是契約區(qū)別于命令、服從為特征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標志,是契約關系的內在要求。意志自由要求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地位,意志自由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締約自由,即與他人締約的自由;選擇締約方的自由,即自由決定與何人締約,例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通過對非競爭行為的限制,來維護選擇自由權;決定締約內容的自由,即契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選擇締約方式的自由,即契約的訂立不以踐行一定方式為必要。同時,契約的內涵還強調:有約必守、違約負責。我國老一輩法學家認為:“私法自治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合同自由原則,這是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近代合同法中一切制度的核心?!?我國合同法中也確立了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這根聯(lián)結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紐帶,具有市場經濟的法律和秩序屬性,能夠滿足交換便捷、安全、自由、自愿、互利、公正等方面的需要,從而促進了市場經濟的迅速和大規(guī)模發(fā)展。然而,契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自由,事實上,契約自由并不能絕對自由。
二、契約的道德局限
自二十世紀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在經濟地位有明顯勢差的交易者之間,契約正在變成弱肉強食的工具。我們有時候會假設,當兩個人做一項交易的時候,他們協(xié)議中的各項條款一定是公平的。然而,事實并不如此,實際的合同并非自足的道德工具,即你和我做交易的這一事實,并不能使這項交易就是公平的。我們在強調契約自由原則的過程中,往往忽視了與道德相關的信息。在某些情形中,達成的契約往往產生許多道德問題。
案例一:有償代孕。我國明令禁止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今年1月30日衛(wèi)生部公布了對于輔助生殖技術的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目前(3月份)已經進入到集中整治階段。據(jù)報道,大多代孕媽媽年齡較小,在30歲以內,由于經濟原因走入代孕行業(yè),數(shù)十萬元的高額代孕費用對她們而言極具吸引力,但是頻繁的生育以及不得與自己所生的嬰兒再次見面也令她們的內心深處充滿糾結。另據(jù)央視報道,香港福臣集團全委托包生需要100萬,想生男孩還要再加20萬;如果要生雙胞胎男孩,還要再加30萬。而代孕媽媽可獲得17-23萬元。如果早期發(fā)現(xiàn)是女孩的話,將會多給點代孕媽媽資金,讓其自行流掉。
無可否認,這不是一個普通的商業(yè)交易或契約。支持代孕行為的人們會認為:沒有任何一方占據(jù)更高的交易地位,每一方都擁有對方想要的東西。每一方的服務價格都已經確定。沒有一方強迫另一方,沒有一方擁有專門知識因此而讓另一方處于不利地位,也沒有一方擁有不相稱的交易權力,社會和法律應該尊重他們的自由選擇。然而,我們應該注意到,大多數(shù)代孕媽媽做這個決定并不完全是自由的,對于金錢的需要或者巨大的生活壓力逼迫她們做了這個選擇,因為我們并沒有看到低收入階層的不孕不育夫婦,會找高收入的人代孕。其次,很多受訪的代孕媽媽在被問及“會不會想念孩子”時,都會表現(xiàn)出痛苦的心情。這也使人懷疑,當一個女人在同意為了錢而生一個孩子并在生下來之后放棄他的時候,她是否完整地得到了信息。她是否真的能預期到,當她放棄這個孩子時,自己會是什么感覺。如果不能,那她最初的同意就不是基于全面完整的信息。再次,代孕行為通過將婦女的身體和生育能力工具化,也將孩子變成了商品,這在一個文明的社會里,是違反道德的。人類是值得尊重的,而不是被使用的對象。商業(yè)化的代孕將婦女和孩子作為賺錢的工具加以利用,而不是把他們當作值得愛護和關心的人加以珍惜。
三、對契約的限制
契約是促進生產活動的有用工具,但也可能會腐蝕或破壞那些道德規(guī)范,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契約進行適當?shù)南拗?。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加強對契約內容的限制,即契約及條款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優(yōu)勢和壟斷地位通過格式合同及條款不當減免自己的責任或加重相對人的責任;(2)加強對契約形式的限制,凡涉及人民重大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契約,應法定或約定為書面形式,或規(guī)定某些特殊契約經過登記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等;(3)強化契約正義,以修正契約自由,即要強化弱者、弱化強者的契約自由權,以彌補他們在經濟上的強弱勢差,實現(xiàn)平均正義。政府要利用道德調節(jié)和法律調節(jié)共同規(guī)制市場經濟中的契約行為,以維持商品交易安全和公平;(4)國家立法機關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guī),彌補法律漏洞,使司法機關面對市場中不斷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能夠有法可依。
契約是以個人為本位的,崇尚個人自由意志,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既是契約經濟,也是道德經濟。正如康德所說:“我們不能為了一種善而犧牲另一種善”,即不能為了一種合法利益而犧牲另一種合法的利益。只有通過道德自律來提高人們的道德境界,規(guī)范和調節(jié)人們的行為,才能保障契約的真正履行,也才符合一個文明健康社會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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