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一系列法律修改決定,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對考試作弊行為擬將入刑定罪,具體內(nèi)容如下: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strong>
此前,對作弊問題的查處在具體法條的適用上時?!白浇笠娭狻保谭ㄐ拚福ň牛荚囄璞滓幌盗邢嚓P(guān)行為,特別是“槍手”與雇主均入刑,體現(xiàn)了國家考試制度的重要性,也彰顯了國家更加注重維護社會誠信的態(tài)度和決心,其警示和教育意義非常明顯。
對于勤勤懇懇、刻苦鉆研的廣大自考生而言,這無疑是重大利好,“嚴格考試紀律、肅清考試氛圍”,還我們廣大考生公平公正的學習考試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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